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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内蒙古矿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自律大会通过

(2018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矿业行业、企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建立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和行业经营行为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凡是在我区境内加入内蒙古矿业协会的各类会员企业和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履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执行行业自律公约。


第五条 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创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质量,降低对采矿环境的破坏度,为打造绿色矿山做到优质服务,提高企业信誉。



第六条 提倡企业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形象。按照诚信、合法、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服务的原则,发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行业经营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在行业市场经营中,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己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

2、通过行贿受贿或回扣等手段,获取矿山承包开采权;

3.利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获取地质勘查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权;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价与最低保护价干扰破坏合法市场活动;

5.在勘探工程招投标、及矿权转让招拍挂中,不遵守招标与投标程序,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6.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中标的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与矿权所有人签订合同,为矿权人做相关矿业服务过程中,应明确分工任务,发挥各自的特长与优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完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内蒙古矿业协会应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协调工作,做好企业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类会员单位负责人有权参与、配合、协助、监督协会秘书处对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内蒙古矿业协会接受行业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以及用户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受理单位和个人来信、来访与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为督促本公约的有效贯彻执行,可通过企业推荐协商,组织自律监督协调小组,调查研究企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向内蒙古矿业协会通报情况,提出表彰和需要协调处理违规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蒙古矿业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要定期给予表彰,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规违约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本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网上公布其违约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由政府有关执法监督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第三章自律条约的任意一条,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轻重,经内蒙古矿业协会理事长会议集体讨论后,分别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讨、责令接受继续教育、取消协会成员资格、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媒体上公示、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内蒙古矿业协会行业自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内蒙古矿业协会。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471-6946406

内蒙古矿业协会秘书处电话:1884814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