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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确矿业权人和矿企生态保护责任

来源:发表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1539   关闭

近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在地质矿产勘查开采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矿业权人和矿企、市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

甘肃厅提出,要加强矿业权人和矿企的生态保护责任,在签订委托勘查合同时,应对勘查工作中的生态保护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尚未设置矿业权的勘查项目,委托方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必须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勘查施工单位要对勘查项目区的生态保护负直接责任。

甘肃厅要求,市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实行分类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细化分解任务。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审查矿产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中,明确新建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及违约责任。对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新建矿山,省市县主管部门要按发证权限予以追责,责令整改;要督促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期分批进行升级改造,及早建成绿色矿山。要落实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