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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公告

来源:发表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4052   关闭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要求,我区煤炭和铅、锌、银等21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公布,请全区已作出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承诺的矿业权人,按照承诺内容尽快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委托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2号)要求,涉及煤炭资源清理或需评估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企业,尽快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委托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