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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政这一年

来源:发表时间:2018-10-18 浏览次数:1628   关闭

201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更是不太平静的一年。中美贸易战正酣,到目前为止似乎难见平息的迹象,作为国际贸易的大宗货物,矿产品在这轮贸易战中不可能缺位。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民福祉,关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关乎民族未来的美好前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框架下,矿政管理也势必会做出适度的调整。梳理一下今年矿政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几乎贯穿了绿色发展这条主线。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镁等6种矿产“三率”指标

2017年12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制定《关于镁、铌、钽、硅质原料、膨润土和芒硝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指标要求》)并予以公告。

《指标要求》明确:镁(炼镁白云岩)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60%;铌钽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地下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0%,根据矿石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28%~48%,综合回收金属锂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8%;膨润土露天开采回采率≥90%,地下开采回采率≥70%,选矿回收率≥90%,尾矿综合利用率≥80%;芒硝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伴生盐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1%。

硅质原料包括石英岩、砂岩、脉石英、天然石英砂,《指标要求》对其“三率”指标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采矿审批登记管理

2018年1月5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采矿审批登记管理做进一步规范。《通知》有效期为5年。

关于矿区范围管理,《通知》明确,对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与采矿权申请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形式确定矿区范围,不再要求单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对确定矿区范围依据的勘查程度要求进行了适度简化;取消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审批,明确了以招拍挂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其办理采矿登记时限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了应招拍挂出让的第三类矿产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关于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通知》取消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明确了对油气与非油气以及新设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处置措施;简化了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办理短期延续的要求。

关于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通知》进一步严格规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以及第三类矿产不得分立和变更开采矿种;明确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细化了清理过期采矿权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办理注销登记的具体要求。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要落地生根

2018年3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信息公示制度落地生根。

《通知》指出,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核查人员库,细化实地核查要求,于今年4月底前确定抽查名单并公开;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深入现场认真核查比对,于今年9月底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公开;继续做好专项抽查工作,对2017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今年至少要实地核查一次,督促其整改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规则,细化要求,严格列入和移除管理,对应列入异常名录的要及时按程序列入,对整改到位的要及时按程序移除,并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

2018年4月11日,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8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20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为191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为100850吨。

《通知》明确,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2018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0000吨,其中主采指标为76150吨、综合利用指标为23850吨。上述指标均含《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通知》要求,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在自然资源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集中下达给6家稀土集团下属矿山企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

新版矿产资源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启用

2018年4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许可证。

通知明确,新版许可证启用后,不再使用原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旧版许可证版式;空白旧版许可证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集、销毁。依法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许可证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许可证。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空白许可证的领用管理。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使用空白许可证的,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需求单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自然资源部指定承印单位,并将盖章后的需求单原件报部备案;承印单位依需求单将空白许可证配送至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配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停止执行

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停止执行“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2016年3月30日,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

根据国土资规〔2016〕3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做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对比核实工作启动

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对比核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专项清理工作2018年的主要任务是,全国地质资料馆会同各油气公司分析核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果,形成最终的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情况表,并及时开展汇交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及时沟通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国油气地质资料汇交清理对比核实工作按时完成。

《通知》强调,全国地质资料馆应于每月10日前将各工作组上一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自然资源部,专项清理及对比核实工作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国地质资料馆应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全国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及专项清理项目清单报自然资源部。

七个矿种矿产“三率”指标研究方案公布

2018年5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煤层气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的函,确定2018年对煤层气、油页岩、银、锆、硅灰石、硅藻土、盐矿等7个矿种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进行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节约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其中,煤层气“三率”指标研究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油页岩“三率”指标研究由自然资源部油气中心负责,银、锆“三率”指标研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硅灰石、硅藻土“三率”指标研究由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负责,盐矿“三率”指标研究由中国化学(601117)矿业协会负责。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要求,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围绕指标的适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向矿山企业征求意见。

为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原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发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规范统一了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作为行业评价指标,并着手研究重要矿产“三率”标准,作为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约束性“红线”。

我国首部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发布

2018年6月22日,《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经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自然资源部正式对外公告发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是我国矿业行业第一部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这9项标准分别为:DZ/T0312-2018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 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 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 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此次发布的非金属矿等9项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做出规范要求。

对矿业产生重要影响的16项内容出台

2018年6月24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使生态环境能够总体上改善,污染物的排放大幅度减少,最终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成全面小康的社会目标相适应。

意见共16项,其中包含了清洁生产、去产能、污染物排放、矿山土地复垦、自然保护区矿业权的退出等,对我国矿业发展和绿色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具体的16项内容如下:一是化解过剩产能,禁止电解铝、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若是的确有必要,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等量或者减量置换。二是提升污染排放标准,尤其是钢铁等产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鼓励各地制定标准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三是在能源、有色、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电镀、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推动其做到清洁生产,或者是完成清洁化改造。四是逐步健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矿的标准体系,大幅度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能耗。五是对于重点区域和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要在钢铁、炼焦、建材、铸造、电解铝等方面加大产能压减力度。六是到2020年,全部完成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对于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企业逐步关停。七是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八是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九是至2020年,完成京津冀和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生活及冬季取暖的散煤替代,做到北京、天津、山东、河北、河南及珠三角区域煤炭的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左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及汾渭平原的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十是将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工业企业的货物,从公路运输为主转移到铁路运输。十一是加快露天矿山的治理以及环境修复。十二是对部分区域,在采暖季节,对钢铁、焦化、铸造、电解铝、建材、化工等行业实行错峰生产。十三是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行业的产品运输实行错峰运输。十四是加强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十五是开展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十六是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的合理退出问题。

《方解石矿地质勘查规范》等6项标准发布

2018年7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方解石矿地质勘查规范》等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据了解,该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经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由自然资源部正式公告发布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这6项标准分别为:DZ/T0321-2018方解石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322-2018钒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323-2018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长石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324-2018蓝晶石、红柱石、矽线石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325-2018石膏、天青石、硅藻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326-2018石墨、碎云母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推广评估334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

2018年9月6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加以明确。

据了解,2012年以来已分6批发布了334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在引导和鼓励矿山应用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推进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推广应用评估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创新调查评估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评估,认真总结,确保调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通知》称,此次评估针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至第六批共334项技术。评估334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主要是取得的资源、经济、环境、社会等效益以及形成的标准规范数量。《通知》提出,此次评估目的是通过了解推广应用情况,客观评价推广应用效果,总结经验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对策,为完善技术推广目录、探索建立推广目录动态更新机制提供支撑。

中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对接文件发布

2018年9月28日,自然资源部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联合发布了中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对接文件。

自然资源部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就研制中国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UNFC)对接文件开展了合作。确保高效管理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UNFC与中国国家标准的共同目标。UNFC是一个全球性的、基于原则的资源分类体系,用于固体矿产、油气、可再生能源和人类活动产生的资源的分类、管理和报告。中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04)适用于国家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披露等。

2018年9月26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可持续能源委员会通过了对接文件。文件解释了中国国家标准与UNFC之间的关系,内容包括介绍和指导如何通过采用UNFC对资源进行分类和管理。这些对接文件的研制将有助于推动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