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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表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4058   关闭
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49号)要求,现将下达我区的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请认真落实。

一、2018年我区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岩矿型稀土69250吨,全部分配给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我区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0吨,其中,主采1200吨,分配给内蒙古时丹达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东山湾矿区东南外围银钨钼多金属矿主采200吨,东乌珠穆沁旗钨矿主采400吨,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主采400吨, 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东山湾钨钼矿区主采200吨;综合利用800吨,分配给赤峰市维拉斯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锌多金属矿综合利用300吨,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二道沟铜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00吨,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岗铁矿III、IV采区综合利用300吨。上述指标均含《关于下达自治区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381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旗县国土资源局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

四、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