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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4214   关闭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信息院、地调院: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内国土资字〔2017〕1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全区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目标

切实引导、规范矿业权人填报公示信息,矿业权公示率同比有所提升,截止填报结束之日(2019年3月31日),全区探矿权公示率不低于98.31%,全区采矿权公示率不低于97.47%。全区列入异常名录矿权总数较上一年有明显减少。

二、填报与公示工作安排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填报

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矿业权人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填报2018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信息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逾期不报的,将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公示,确保3月31日前全面完成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在线填报与公示工作。

(二)随机抽查名单下发

2019年4月30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随机抽查名单,并将已列入异常名录矿权名单一并下发至各盟市局。

(三)组织实地核查

1.部、厅发证的勘查开采项目核查工作。部、厅发证的勘查开采项目实地核查不低于比例1%,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地调院”)负责。请地调院于5月15日前将核查方案、核查路线、核查人员组成等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9月3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各盟市局、县(旗、区)局分级开展勘查开采项目不低于5%比例核查。各盟市局、县(旗、区)局于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采取分级核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对部、厅发证的矿山企业由盟市国土局进行核查;对盟市国土局发证的矿山企业由县(旗、区)国土资源局进行核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到位,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厅执法局,并将涉嫌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函告旗县人民政府和同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三、严格异常名录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公示办法》和《实施办法》要求,规范异常名录列入及移出管理,将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开展实地核查至少一次,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高度重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事关矿业权人信用体系,社会影响大,各盟市、县(旗、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经费。为确保2019年全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开展,各盟市、县(旗、区)国土资源局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将信息公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盟市局、县(旗、区)局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宣传力度,同时抓好对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矿业权人、相关技术单位及实地核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核对矿业权底数。各盟市局要认真核对本盟市范围内矿业权底数,如存在应检未检、矿业权有效期错误、矿权实际已注销等需要增加或减少底数的情况,于1月30日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正式文件报告调整。

(五)规范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严格按照核查方案执行,规范实地核查情况表填写,杜绝出现现场核查人员签字不规范、缺少矿业权人签字、核查情况未按要求描述、核查结论未按要求填写等情况的发生。

(六)及时总结反馈。各盟市局要及时对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总结,认真梳理矿业权人信息填报、实地核查、异常名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将书面总结、移入移出异常名录名单(附相关矿权实地核查表扫描件)以正式文件于9月30日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