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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组织修订了《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14日
内容如下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弘扬科学精神,营造科学氛围,激励自主创新,深入推进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自主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成果颁发证书,鼓励各单位给予成果完成人适当物质奖励。
(三)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一、二等奖获奖数不超过推荐成果数的40%,且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获奖成果应具备竞争国家科学技术科技奖的条件,每年评选控制在10项左右,且不超过推荐成果数的10%。
(五)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国土资源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一等奖获奖成果中择优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六)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授予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取得理论、技术、方法创新,获得广泛应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七)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荐
(八)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或专家,推荐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不受理自荐。推荐单位或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推荐单位:
1.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2.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3.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推荐专家: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完成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推荐,同年度候选成果完成人不能作为推荐专家;
2.推荐专家3人可以联合推荐1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应确定1人作为责任专家,由其牵头负责,且与推荐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推荐专家不应超过1人。
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推荐名额不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实行限额推荐;推荐专家每年度只能推荐1项成果。
(九)推荐成果应征得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凡存在争议的成果,不得推荐。
推荐方应承担推荐、异议答复等责任,推荐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推荐遴选机制。
(十)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推荐。单独推荐重大成果中的部分成果时,需征得重大成果牵头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书面同意;再推荐该重大成果时,应扣除已获奖的部分成果。
推荐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成果完成人当年度只能有1项成果被推荐。
(十一)推荐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成果完成时间从技术评价(指评价、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之日算起。
推荐成果在当年的1月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十二)被推荐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成果,如再次推荐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十三)奖励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长组成。主任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以国土资源相关领域院士,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计划的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委员会每3年换届一次,每届聘任委员100位左右,每届调整委员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四)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2.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
3.为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十五)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评审活动组织、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业务指导。
(十六)根据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根据当年的推荐成果具体情况,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评审组成员,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专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动态调整。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评审本专业评审组的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2.对有争议的推荐成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委员会裁定;
3.向奖励委员会报告专业组评审结果。
四、评审
(十七)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审产生。“两会”指专业评审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终评审会。“三审”指专业评审组初审、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奖励委员会终审。
(十八)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审。
(十九)专业评审组初审,采用网络评审方式,按经专家打分高低形成成果排序,前80%(含80%)的成果通过初审,进入会议评审。
(二十)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奖励委员会终审。
(二十一)奖励委员会终审,根据进入终审成果的学科领域,每年动态抽取三分之一左右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终审。原则上同一委员不能连续两年参加终审。
终审按照答辩、打分、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一等奖终审结果,一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按照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二等奖终审结果,二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二十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专家、成果完成人、或与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示
(二十三)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提出异议,或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二十四)推荐单位拟推荐的成果,应在推荐单位和完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专家拟推荐的成果应在完成候选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成果、专业评审组初审结果、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成果方可参与推荐或评审。
(二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十六)涉及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办公室商推荐方处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涉及成果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异议,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二十七)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成果,本年度暂不授奖。
(二十八)评审过程中,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成果,须由成果推荐方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
六、授奖
(二十九)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三十)对获奖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颁发证书。
(三十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罚则
(三十二)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或被推荐资格三年,对其相应通过评审的成果取消授奖资格。
(三十三)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
(三十四)推荐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三十五)奖励委员会的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时,应对推荐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参加评审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