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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启动

来源:中国矿业报发表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5151   关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将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千米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任务,助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


此次《通知》范围涉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等11个省份。根据方案,工作中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证安全,生态优先;全面统筹,重点突破三项基本原则。其中,上游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生态修复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为重点;中游地区(江西、湖南)以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为重点;下游地区(江苏、浙江、上海)以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为重点。同时,还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要在2019年6月前完成摸底核查并并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以省(市)为单元制定实施方案,“一矿一策”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资金来源、治理时限等。抓好落实,在2020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做到“修复一批在库中注销一批”,在治理工作应在保证地质环境稳定基础上,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


《通知》提出,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推进各级地方财政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支出,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支持。注重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打好组合拳,提高工作成效。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中央财政将根据各省(市)修复任务和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