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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管理的重要渠道,是提升矿业权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公布的2018年度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信息公开情况显示,全国共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公开信息44151项,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983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862项,矿业权协议出让公示186项,矿业权转让公示608项,新立矿业权受理公开621项,矿业权审批结果公开39119项,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1772项。
信息公开情况
总体来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信息内容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信息公开情况显示——
全国共发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78项(含探矿权146个),新疆、内蒙古、青海、贵州等4个省(区)发布的公告项目数量较多,占总数的81%。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905项(含采矿权1288个),湖南、广西、新疆、四川、黑龙江等5个省(区)发布的公告项目数量较多,占总数的43%。发布的矿业权出让公告中,探矿权出让公告内容普遍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宁夏、江苏、浙江、内蒙古等省(区)发布的采矿权出让公告内容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
全国共发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49项(含探矿权88个),新疆、内蒙古、贵州、陕西等4个省(区)发布的公示项目数量较多,占总数的72%。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813项(含采矿权927个),贵州、新疆、广西、黑龙江、湖南等5个省(区)发布的公示项目数量较多,占总数的45%。发布的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中,探矿权出让结果公示内容普遍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山东、安徽、黑龙江、青海等省发布的采矿权出让结果公示内容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
全国共发布探矿权协议出让公示72项(含探矿权86个),内蒙古、辽宁2个省(区)发布的公示项目数量较多,占总数的88%。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114项(含采矿权129个),云南、四川、重庆、内蒙古、陕西等5个省(区)发布的公示项目数量较多,占总数的55%。
全国共发布探矿权转让公示123项,内蒙古、新疆、江西、河北、浙江、贵州、云南等7个省(区)公示数量较多,占总数的63%。采矿权转让公示485项,四川、湖南、内蒙古、黑龙江、甘肃等5个省(区)公示数量较多,占总数的43%。
全国共公开新立探矿权受理信息186项,其中申请在先130项、协议出让56项。新立采矿权受理信息236项,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157项、协议出让79项。划定矿区范围受理信息199项,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83项、协议出让116项。
全国共公开探矿权审批结果信息10714项,主要集中在内蒙古、广西、新疆、安徽、江西等5个省(区),占总数的46%。采矿权审批结果信息28405项,主要集中在贵州、山西、内蒙古、云南、湖南等5个省(区),占总数的43%。
部、省、市、县四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共有1805个需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截至2019年4月底,已有1772个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公告工作,完成率98.2%;各级发证机关已在部门户网站集中公告探矿权12635个、采矿权42779个。
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有三
信息公开情况显示,2018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信息质量已有显著提升,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主要有——
公开内容不完整。一是出让公告内容缺失。少数出让公告缺少竞买人的资质条件、挂牌或拍卖时间、风险提示等信息,涉及重庆等9个省(区、市),共计37个项目。二是出让结果公示内容缺失。部分出让结果公示缺少提出异议的途径、公示期限等内容,涉及四川等20个省(区、市),共计156个项目。
公开信息不规范。一是出让公告或结果公示内容不规范。少数公开信息选错发布栏,涉及贵州等11个省(区),共计26个项目。其中,7个项目的出让公告发布在出让结果公示栏,19个项目的出让结果公示发布在出让公告栏。二是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不规范。涉及陕西等13个省(区),共计133个项目。其中,36个出让结果公示项目中的竞得人为自然人,8个受理公开项目中的申请人为自然人。
公开时间不符合要求。一是未按要求的时间提前发布出让公告。部分出让公告是提前20个自然日进行公告,未满足提前20个工作日的要求。涉及甘肃等20个省(区、市),共计404个项目,其中11个项目为2017年以前出让的项目。二是未及时进行出让结果公示。部分出让结果公示未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涉及新疆等21个省(区、市),共计184个项目,其中30个项目为2017年以前成交的项目。三是信息公开期限未达到规定时限。部分挂牌出让期限和出让结果公示期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湖南等14个省(区、市),共计72个项目。其中,57个项目的挂牌期限少于10个工作日,15个项目的出让结果公示少于10个工作日。
下一步工作要求有三
自然资源部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发挥信息公开作用,做好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要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理解把握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信息公开的制度规定,熟悉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是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异常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
三是要提升信息系统的服务功能。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的相关功能,对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进行信息化管理,增加公告公示相关时限要求的检查和提醒功能,确保在源头上解决内容缺失、时限不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