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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1971年发生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镍股暴涨”事件,促成澳大利亚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的成立,1972年该委员会制定了一套行业规则并引入‘胜任人’(competent person)概念,并于1989年首次形成JORC标准。”
“1997年发生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布桑金矿事件’,Bre-X矿业有限公司采用在样品中加入金粒的卑劣手段制造了在印度尼西亚发现世界最大金矿床的骗局,害得无数人倾家荡产,震惊了国际矿业界,直接导致加拿大NI43-101条款的产生。”
在前不久召开的2019中国探矿者年会地质勘查诚信体系建设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总工程师干飞表示,矿产资源储量公开报告规范的形成,起源于矿业丑闻,以上这两次“造假事件”导致矿业上市公司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正如干飞所言,矿产勘查走向市场要求以信用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这也成为此次论坛的焦点。论坛上,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所所长方敏、中国矿业联合会诚信自律体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敏等嘉宾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
自2000年以来,我国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以信用为手段的市场监管创新也开始进入探索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并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国家对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已经十分清晰,主要的制度框架逐渐形成。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信用约束”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方敏表示,国务院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信用监管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工具。
地勘行业建立信用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方敏认为,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相比,我国地勘行业信用监管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缺乏顶层设计、缺少有效抓手、法律法规及信用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主要表现为部省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建立路径和方式一致的信用监管制度,还缺少有效抓手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失信行为缺乏统一的界定和衡量标准。地质勘查活动的特点要求监管制度创新。
方敏表示,资质准入的事前监管制度一度成为地质勘查监管的重要抓手,但是经过长期实践,这一制度体系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求。其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从业单位过于重视资质申请而疏于对地质勘查的自律管理,取得资质后对过程监管重视不足;政府单一的监管力量远跟不上地质勘查业务的增长速度,政府部门监管力不从心,监管成本高,效能低;传统的监管方式往往是政府主管部门一声令下,从业单位被动接受命令,缺乏双方进行有效沟通的平台;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约束机制不健全,社会公众特别是勘查投资人无法获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政府监管信息,不能掌握从业单位的信誉和能力情况。
同时,她表示,从技术层面和工作环境综合来看,地质勘查活动具有高风险、高难度、高成本的特征,并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加上地质勘查活动多在野外或偏远之处展开,无法实现对其“旁站式监管”,造成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不对称,给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地质勘查活动造假,违法违规等行为就像一颗未引爆的炸弹,一旦发生“爆炸”,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特别是地质资料的造假会导致政府决策失误,甚至影响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信用监管制度,解决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地质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必须将理论和实践高度契合,秉承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并且需要依据科学的方法,循序渐进地开展勘探工作,这才是负责任的行为。多年前,原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到德兴铜矿考察时,曾专门询问了该矿开发情况是否与地质报告相符,矿方的回答是完全相符,正是因为有了优质地质报告的指导,才使德兴铜矿成为亚洲第一铜矿。可见一份优质地质报告对后续矿产开发的作用是多么重要。而当今的技术装备条件与那个年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应该能够提供质量更优、可靠程度更高的勘探报告。
探讨地勘行业信用监管思路
中国矿业联合会诚信自律体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敏介绍,目前中国矿业联合会在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行业自律,在会员单位中积极开展地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库,制定了《地勘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开展了220家试点单位信用信息试点填报工作,并结合试点情况及国家关于红黑名单发布最新文件要求,对《地勘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拟在会员单位中开展红名单的认定和发布工作。
方敏表示,为使地质勘查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按照国务院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5条措施:一是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二是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三是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这5条措施堪称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设计和行动纲要,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创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监管手段的多样。相比原来严把行业准入关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表现为确保市场主体持续符合要求,监管重点放在了过程监管。
在深入认识理解国务院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面的要求,方敏提出了地勘行业信用监管建设思路。
一、建立合作型多元监管模式。变政府“小监管”为社会“大监管”,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从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等不同角色的作用,着力构建多元监管格局。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角色是规则的制定者;学会协会做好行业自律;从业单位通过自控管理和主动接受监管,使监管制度和举措得以落实和发挥效应;社会公众有着深厚的基础,是监管的最前线。
二、使用多样化分层级的监管手段。第一个层级是从业单位的自治,主动填报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第二个层级是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推介诚信典型,警示失信行为;第三个层级是社会舆论监督,披露、发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第四个层级是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最高层级是联合惩戒,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到国家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和有关信用平台,推动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配套设施,这是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前期需要做好的顶层设计。
四、搭建基于互联网的技术支持系统。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改变过去监管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实现高效便捷的监管。在平台的架构设计上可分为3个层面:信息资源层,采集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信用信息和政府监管信息;平台应用层,设置多种管理权限和使用窗口,便于众多监管主体使用履行监管职能;信息共享层,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各方监管服务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在此交汇和交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