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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55号)要求,现将下达我区的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9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本次下达第一批,下达我区岩矿型稀土氧化物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34625吨;钨精矿(WO3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0吨,其中主采600吨,综合利用400吨,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按职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统计报表,及时、准确、规范完成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的网上直报工作。
五、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钨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3.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2019年6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钨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