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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

来源:中国矿业报发表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3919   关闭

山西省日前出台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该《办法》,如果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必须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工作岗位。


《办法》共22条,从7月1日起执行,对全省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分值设置、考核记分情形、记分结果处理、考核记分管理和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规定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