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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赴南极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申请指南(试行)

来源:自然资源部发表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4022   关闭

为保护南极生态环境,履行南极条约体系环境保护义务,保障南极长城站科学考察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8〕1号)、《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录》(海办发〔2018〕8号)、《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海办发〔2018〕10号)等规定,现对于赴南极长城站旅游申请流程公布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政务大厅递交材料。拟申请赴长城站开展旅游的企业,应在每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工作日,向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现场递交以下中文版书面材料:


1.以单位名义正式来函,提出访问长城站申请;


2.按照船舶航线和登岸计划,提交中英文环评;


3.做出安全、环保责任自负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4.提交承租船舶获得相关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开展极地旅游活动的许可;


5.提交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6.提交旅游企业与承租船舶的南极船期合同。


以上提交的纸质材料中,相关附件材料应提交彩色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结果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将把申请审核结果于每年10月中旬在官方网站上予以集中公示。


(三)联络访问事宜。对于申请通过的企业,可以和长城站取得联系,在严格遵守《访问中国南极长城站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安排具体旅游访问事宜。


(四)获准材料有效性。获准赴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的审核结果仅单次有效,获批企业应在审核同意的日期赴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审核结果不得转让转借。


二、站区旅游活动


(一)开放区域。长城站1号栋作为南极历史遗址和纪念物对外开放,长城站其他建筑不对外开放。站区内开放区域西至1号栋,东至码头和登陆点,南至拒马河,北至站区贼鸥湖,开放面积约为0.5平方公里,旅游者应按照考察站要求在规定区域和指定路线内活动。


(二)现场活动。南极长城站站长负责接待联络工作,将安排专职人员承担旅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游客访问活动。南极长城站旅游活动开放时间是规定接待日的8:00—17:00。


(三)违规处理。旅游组织者和活动者应当遵守南极环保要求,对于违反南极环保和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旅游企业和游客,将追究有关责任,并通报相关国际组织,不再受理其赴南极考察站开展访问活动的申请。


三、环保教育


我国是南极条约协商国,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义务,各旅游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对赴南极长城站的游客进行环保方面的专题教育,切实遵守南极环境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的相关要求,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  :


访问南极长城站申请书(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