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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矿企合同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吴永高土地矿产律师团队发表时间:2020-02-19 浏览次数:365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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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仅对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是一次重大考验,而且给社会治理、应急管理、经济发展等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和挑战。对于包括矿业行业在内的广大企业来说,防疫应急、停产停工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和困难不言而喻。


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商事仲裁委员会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和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运营、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将产生重大影响。


吴永高土地矿产律师团队根据法律法规和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各类政策,参考过往非典等疫情情况和裁判案例,梳理诸多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结合矿业企业特点,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该指引包括矿业企业在合同履行、复产复工与疫情防控、劳动用工管理、争取政策支持、诉讼活动提示等六方面内容。


目前正值全国各地返程、返岗高峰,建议矿业企业积极关注疫情发展形势,认真落实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复产复工,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


该指引的编写对矿业企业在疫情下的生产运营及风险管理具有很大帮助,本版将从本期起陆续刊登其主要内容。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2020 年 2 月 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似的是2003 年爆发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非典疫情期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 72号,以下简称“72号通知”) 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我们认为,在具体合同履行中,能否认定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预期、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债务人是否自身有过错、疫情发生前当事人是否存在迟延履行行为、疫情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定。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72 号通知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能否构成情势变更,须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判断,其中关于不可预见性、可归责性的判断可参考不可抗力的内容。个案判断的重点在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矿业企业应如何运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应对和规避合同履行风险?


答:(1)未履行义务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双方当事人均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当事人既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3)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考虑到邮政、快递等业务在春节和疫情期间可能出现暂停、延缓等情况,应及时通过电子通信等手段进行通知。另外,还应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受疫情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事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草案) 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延续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完善,虽然尚未生效实施,但可作为当事人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参考)因此,如果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受影响一方当事人无力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该当事人可与对方就变更合同事宜进行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收集和固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增加等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的证据 (如往来函件、邮件、通话记录等)。三是如考虑主张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四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 (如工厂停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五是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4.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


答:矿业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通常包括原矿、精矿、尾砂等。面对突发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卖方,应立即对照具体销售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产品供应的义务,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书面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并附上政府部门有关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延迟复工通知、交通管制措施通知等作为凭证。在可预测和估计的范围内,尽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3)如果企业虽然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剧增,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将对己方造成明显不公,建议企业向客户发函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4)对于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若企业认为疫情导致目前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建议及时发函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5.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


答:矿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会采购大量的生产物资。面对突发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自身需求,清点核查后,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对于己方亟需使用的物资,建议立即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采购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矿业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事实理由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达清楚。


(2)排查己方作为买方在疫情影响下能否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货物接收、付款,建议矿业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在可预测和估计的范围内,尽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3)对于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若企业认为疫情导致目前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建议矿业企业及时发函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6.矿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关于工期延误损失的分担问题。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导致一些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竣工。此种情况下,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如果在疫情暴发前,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暴发疫情,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免除延误责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区分,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如果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等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影响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在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于公平原则,同时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矿业企业考虑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时,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需要、企业性质及监管要求、协商变更程序等因素。特别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矿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宜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自行协商变更原来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而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矿业企业如何应对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


答:涉及矿业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此类合同通常是债权人先融出资金、企业后还本付息,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相关的管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仅可能对受波及的债务人履约能力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与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通常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但值得重视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0年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 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根据上述文件,国家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目前,已有多家银行表示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受困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建议矿业企业和各自的贷款银行保持充分的沟通,每家银行的具体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矿业企业应当按照贷款银行制定的条件积极争取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