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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名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0-04-30 浏览次数:3166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地质环境监测院: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470号)(见附件1)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名录库,有关要求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一)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

(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历的专家。

二、推荐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的发展,能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管理制度。

(三)有关专家要具有10年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历,并有水工环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职格。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检查、项目评审、应急等技术支撑工作。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认可,能按时参加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推荐范围及人数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名录库从各级自然资源局和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中遴选:

(一)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推荐辖区内3名以上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3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专家人数不限。

(二)厅属有关事业单位推荐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历的专家,人数不限。

(三)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历的专家,人数不限。

四、有关事宜

(一)各单位要确保推荐人员符合条件,能够满足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需要。

(二)各单位于6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从OA系统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报厅。

联系人及电话: 郭永烈 0471-4215910/15024995913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专家)推荐表

2020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专家)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