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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为推动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等有关要求,经企业自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估、盟市公示,现将各盟市报送的2019年度第二批68家矿山拟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一、根据《建设方案》,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各级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持续保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工作,矿山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第二批拟入选绿色矿山名单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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