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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矿业权人按规定汇交本矿业权有效期内已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二)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1),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回执单》(附件2)。相关承诺书应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后,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本文发布之日起1年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要求,完成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的集中清理。在此期间,汇交人可将其所有到期未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次性集中汇交,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信息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上述信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检查结果。
(六)加强对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等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汇交人,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七)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八)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被行政处罚的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