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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来源: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2426   关闭

8月24日,我厅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于今年7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在2005年颁布实施的《测绘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正。《条例》共十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限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测绘成果、地图管理、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修改后的《条例》更加完善:一是适应新形势下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的现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对部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或者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予以删除,尽量做到不重复和不抵触。二是对资质管理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招投标限额,增加了信用管理和执业资格管理条款,下放了测绘作业证审批权限。三是细化有关法律责任。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全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厅测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