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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四、采矿权人均应根据矿山储量年报(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如实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附件1),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等信息。
油气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发现控制地质储量、预测地质储量的,以及其他矿产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形的除外),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附件2)。
五、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管理及数据填报工作,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但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非油气矿产原则上以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无闭坑地质报告的以最近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于矿山关闭年度的下一年1月底前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油气矿产以储量结算报告为依据,由矿业权人填写《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结算统计信息表》(附件3),于储量结算年度的下一年1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分析,逐级统计上报。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发生重大变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数据信息,要认真核实,并提交文字说明。要严格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矿业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八、采矿权人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信息与矿山储量年报应一致,油气矿业权或其他矿产探矿权人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与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一致,一致性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抽查范围。
九、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时,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等标准和文件要求。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或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对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的控制地质储量、预测地质储量和其他矿产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形的除外),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基础研究工作,不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范围。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及矿山开发统计快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49号)等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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