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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1563   关闭

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全面实现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登记权限详见附件)自治区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盟市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三)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四)变更主矿种(含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含增列)变化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增列共伴生矿涉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按照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调整后的登记权限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出让合同(分期缴纳承诺书)未履行完毕的,剩余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按原出让合同(分期缴纳承诺书)执行。


二、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六)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下简称市场出让)公开竞争出让,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除外。市场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出让前应当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者,挂牌成交。


(七)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已设非油气矿业权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资源,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相邻矿业权以外的其它企业竞得的,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或与矿业权设置区划确定的相邻企业整合勘查开采。


三、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八)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


协议出让矿业权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除外),出让价格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协议出让结果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前应当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探索开展“净矿”出让


(九)探索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净矿”出让矿业权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提前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


对属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推进煤层气勘查开发


(十)煤层气探矿权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煤层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十一)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在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种的,需办理变更勘查开采登记手续,不受准入资金门槛限制。


六、调整探矿权期限


(十二)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非油气已提交经评审备案的资源量范围、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探矿权除外)。合并或者扩大过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以其登记后的范围作为延续时缩减的首设面积。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七、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十三)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印发前已设财政出资探矿权到期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勘查工作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后,注销探矿权。形成的矿产地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管理,适时按需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盟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方案,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事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


附件: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一览表。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