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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02-19 浏览次数:1310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的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监督管理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本文件要求。

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基准服务,在自治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使用全区统一的基准服务。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管理与推广应用等工作。

三、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坚持公益性原则。除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用于政府管理、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无需提供测绘资质外,任何申请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的单位需具备测绘资质。不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无测绘资质的部门申请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关于申请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的申请函”,说明因何种工作需求在何时何地需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的原因,使用时间段,联系人等信息,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技术和安全保密协议》(附件2)。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在相应的区域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五、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申请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技术和安全保密协议》(附件2)。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二)自治区内用户需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络方式。

(三)自治区外用户需要在自治区内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的,除准备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六、申请注册按本管理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注册。注册账户使用期限分年度注册用户和临时用户两类。年度用户指所有自治区内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均可申请年度用户注册。临时用户指内蒙古自治区外的测绘资质单位只能注册为临时用户,账户有效期为项目备案作业期有效期。用于政府管理、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用户视工作情况注册。

七、原则上一个单位开通一个账户,能同时容纳十台仪器在线使用。如因单位业务需求,需额外增加客户端数量的,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办理。使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所获取或产生的数据,属于国家秘密的,注册用户应采取保密措施,严防泄密,禁止利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从事非法测绘活动。内蒙古基准服务系统账户和密码不得转让、转借,一经发现,对相关账户进行封号处理,并对资质单位依规处理,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八、各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贯彻,加强对辖区内卫星导航基准站的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运维单位要做好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系统升级,用户服务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用户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技术和安全保密协议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maqian0117@163.com

2021年2月3日

附件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用户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技术和安全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