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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04-13 浏览次数:2681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现将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由政府根据区域条件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梳理评估区域。以旗、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为基础,以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详细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区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域,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开发区位于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时,可直接利用评估结果,不再对开发区单独进行区域评估。

(二)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执行技术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开发区评估级别均为一级。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评估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加强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成果报告必须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分区(块)确定危险性等级及建设用地适宜性等级,并提出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三)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开发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业主应签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四)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自治区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区域评估成果和开发区发展规划,制定所辖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面清单中包括以下五类项目:①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②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③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④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⑤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更新机制。区域评估成果的更新,原则与自治区、盟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同步,有效期一般为5年。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开发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更新区域评估成果。

(六)加强区域评估活动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评估工作,对区域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建设项目业主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工作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需评估开发区清单。

1.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按上述要求核查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详见附件1)是否需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于4月20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核查结果。

2.各盟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当地实际,自选其他有条件的开发区按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将需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开发区清单一并随文上报。

(二)针对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工作要求落实相关举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研究制定区域评估细则等配套制度,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接,加强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协调,及时、准确掌握当地区域评估进展信息及各类成果报告。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开发区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督促建设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建设项目业主不履行承诺书内容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刘  鹏/04741-4215714

刘会臣/04741-4215910

刘怡敏/04741-6282165

附件:1.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工作推进方案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

1.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xlsx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docx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pdf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pdf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