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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全面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来源: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1219   关闭

近日,我区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


一是全面梳理评估区域。以旗、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为基础,以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详细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区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域,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二是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执行技术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开发区评估级别均为一级。三是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四是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自治区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区域评估成果和开发区发展规划,制定所辖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五是负面清单中包括: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重要线状工程等项目。六是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更新机制。区域评估成果的更新,原则与自治区、盟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同步,有效期一般为5年。七是加强区域评估活动监管。对区域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建设项目业主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