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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我部对2021年第三批、第四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中7家单位提交的8个申请材料进行了核查,现将上述申请审查结果及单位资质有关申报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书面反映情况并发送至电子邮箱。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方式、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dkszhc@mail.mnr.gov.cn
2021年5月13日
附件 :
1. 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审查结果.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