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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不断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质量,现就做好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加强组织,扎实推进。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去年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好统筹组织和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统一检查标准,开展有关人员培训,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属地为主,把握重点。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本行政区内甲、乙、丙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及其相关活动全面纳入检查范围,不留死角。重点关注财政出资的重大项目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
(三)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完善“资质单位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检查要求,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三个方面:
(一)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1.是否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2.是否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业务;
4.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
1.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变化情况;
2.是否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或项目备案等手续;
3.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档案、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
1.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
2.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组织抽查
(一)建立完善资质单位名录库。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完善甲、乙、丙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录库。对于有多项资质的单位,以其最高资质等级予以归类。对于在注册地省份外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资质单位,由单位注册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鼓励根据需要探索省际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二)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和有关专家可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独立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完全由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
(三)进一步完善随机抽取制度。通过摇号等方式,从资质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级别资质单位不低于其总数的5%,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对于存在投诉举报、不良信用记录或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应直接列入检查对象。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实地检查,创新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应以实地检查为主,应对受检单位近期完工或正在开展的项目开展实地核查。鼓励采用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可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二)统筹发展与安全,做好督促指导。要督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地灾防治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理,实现业务发展与安全生产互相融合促进。
(三)注重检查留痕,做好信息公示。检查人员要留存声音、图片、影像等检查记录,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检查完成后,及时全面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梳理形成报告报部,及时公开检查结果(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有关社会信用记录。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我部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实地督导,并就全国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赵贝 贾儒雅 010-66557276、8167,8542(传)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8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