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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08-05 浏览次数:998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率,自然资源厅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厅门户网站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或线下)申请预查询或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一)预查询。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旗县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查询拟建项目选址范围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选址范围。或由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申请表(附件1)和拟选址坐标,申请预查询。


选址坚持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的原则,尽量避让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二)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附件2)和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情况说明(附件3),进一步核实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三)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和查询服务工作,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和地质资料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压覆评估报告评审备案材料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除了原则上不得压覆情形外,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4);


(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5);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情况说明(附件3);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三、进一步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


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压覆区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在用地报批阶段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申请压覆审批


申请人应准备下列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经建设项目所在盟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函(附件6);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备案文件;


3.盟市自然资源局的《初审意见》(附件7);


4.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交材料失实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附件8),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三)压覆审批时限


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符合审批要求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项目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局,由盟市自然资源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出具初审意见。


(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统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作出准予压覆决定的,同时抄送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由地质调查研究院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四、进一步明确无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作为土地报批的要件。


1.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


2.矿山企业在其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矿业权人认为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由矿业权人出具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意见(附件9),按不作压覆处理。


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仅涉及矿业权人权属范围内资源,且矿业权人出具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意见的,不再进行压覆审批。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和矿业权人出具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意见同时作为办理用地审批要件。盟市自然资源局应在申请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审查报告”中明确审核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关于建设用地项目压覆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69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未压覆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手续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731号)、《关于当前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3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原有其他文件规定涉及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申请表(样式)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样式)


3.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情况说明(模板)


4.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样式)


5.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样式)


6.关于××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


7.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模板)


8.同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议(模板)


9.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模板)


2021年8月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预查询申请表.doc

附件2查询申请表.doc

附件3旗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情况说明.doc

附件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doc

附件5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doc

附件6压覆审批申请.doc

附件7盟市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doc

附件8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权协议.doc

附件9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