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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09-09 浏览次数:720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对自然资源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1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举措


(一)直接取消审批。


1.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6项审批,将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取消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资质审批2项审批,将其单位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丁级资质。按照自然资源部最新规定相应调整以上8项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修订办事指南。


2.取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核审批。呼和浩特市的市、县(区)两级审批部门要坚决取消此项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审批,杜绝“变相审批”。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划资质管理政策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同时,进一步精简压缩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减免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关联自治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员学历证明等进行自动识别填充,减免人工上传环节;减免盟市初审环节,不再由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待国家出台新的规划资质管理政策后,重新公布告知承诺条件。


(三)优化审批服务。


1.精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申请材料。按照自然资源部最新规定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修订发布办事指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


2.精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4项审批申请材料。按照自然资源部最新规定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修订办事指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3.下放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2项审批事项部分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业务继续实行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登记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业务继续委托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实现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等11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4.承接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开展甲、乙级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最新规定,取消现行测绘资质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承接好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以外的其余9个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修订完善许可条件和办事指南。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做好资质审批和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审批提速、服务提质”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守信守法、风险较低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信用监管和行业监督,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对市场准入和质量加强监管。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总结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为企业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改革红利提供便利。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