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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设非煤矿山开采规模管理事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1-12-09 浏览次数:665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按照我区关于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凡是已设立的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原则上2023年12月底前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当退出,采矿权到期不再予以办理延续等登记。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属地原则梳理已设在期非煤矿山情况,对开采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由属地盟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并逐一通知到对应采矿权人,公告、告知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开采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拟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的矿山,采矿权人应编制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方案,报属地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经论证,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后开采规模能够提升至国家、自治区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且符合国家生态管控要求的矿山,由采矿权人出具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的承诺,并由属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予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登记后由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承诺期内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予以颁发采矿许可证原件,承诺期内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