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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近期,在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取消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变更审批事项后相关要求方面,一些地区出现在具体工作中不能满足企业正常需求,一些企业变相申请更新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相关工作,现将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更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仅代表采矿许可证新立登记时的规模,或最近一次采矿许可证登记业务时同步更新的规模,不再作为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的审查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业务工作中涉及生产规模内容审核事宜的,生产规模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等作为审核要件依据。
二、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后,要及时告知采矿权人,要求其在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时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或生产能力核定明确的产能规模填报生产规模。
三、采矿权人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申请更新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的,按照登记权限,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打印更新依据,更新时间,证载生产规模更新前后数据,并加盖采矿登记审批专用章。涉及厅发证权限的,委托属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请各盟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主动服务,对矿业权人提出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坚决杜绝通过变更矿业权人来更新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等情况再次发生,切实在矿业权管理中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