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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要求,精简评审备案管理程序,强化主责主业履职尽责意识,提高评审备案工作效率,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87号)、《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56号)、《关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12号)、《关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299号)、《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说明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40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我院重新组织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现印发,请遵照执行。2020年12月4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内矿储审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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