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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为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突出矿产资源规划宏观管控能力,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调整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1、因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区域发展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矿产资源勘 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的;
2、因战略性矿产(国家规定36个矿种)大中型矿产地勘查、开发需要,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
3、因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
4、其他需要调整规划的情形。
(二)下列情形,视为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无需进行规划调整
1、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
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
3、探矿权分立;
4、已设矿业权缩小矿区范围;
5、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划调整报批程序
按照“谁审批规划、谁审批调整”的原则,由总体规划编制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
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自然资源厅上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二)盟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盟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自然资源厅批准。
(三)旗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
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上报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申请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应提交的材料及编写要求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备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对有关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自然资源厅。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规划调整要与规划年度实施安排相衔接。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9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