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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怎么办?在已举办的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在法律板块的专题论坛演讲中,为在自然保护区内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支招:一要弄清自己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区内哪个功能区,二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永高说,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了14631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5%,但存在着功能区划模糊、实地落界不明等现象。
吴永高介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矿业权人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区是否划定了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己的矿业权是否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条例“实验区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保护区内是可以保留部分矿业权的。
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矿业权怎么办?环保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出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没有完成出让或者办理登记的矿业权,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到期的矿业权,不再办理延续登记,而是办理注销手续。三是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释放一部分区域,使矿业权“合法”化。
吴永高指出,上述通知中“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因为无论是保护区成立之前设立的矿业权,还是保护区成立之后,矿业权人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基于对政府信赖形成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属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信赖保护权益”,矿业权人可理直气壮地提出相关补偿要求。
对于补偿范围,吴永高建议,包括已缴纳的矿业权剩余年限缴使用费或者剩余储量对应的价款、探矿投入或者矿山开采基建投入及经过审计的折旧、适当的预期收益几项。
矿业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吴永高认为可通过协商解决、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方式。
吴永高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为例说明。“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吴永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