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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延续、保留、注销等登记事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824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综合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业权延续、保留、注销等登记管理,切实提高行政登记效能,更好服务矿业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进登记申请办理方式


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跨省通办”及“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工作部署,在本级门户网站开通矿业权网上登记申请专栏。矿业权人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可通过矿业权网上登记申请专栏提交登记申请信息,也可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登记申请材料。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按照登记权限通过矿业权网上登记申请专栏提交登记申请信息的,线下按要求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务大厅自然资源服务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依法依规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门户网站明确线上提出登记申请、线下办理登记的具体流程和申请材料,公布矿业权登记办事指南,方便矿业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行到期前告知提醒服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要按照发证权限在本级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矿业权登记工作台账,与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实时更新矿业权到期等信息,凡矿业权人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等登记的,采取短信、微信或书面告知等方式精准推送矿业权到期提醒信息,确保矿业权人及时收到提醒信息,并将相关回复打印留档。


三、健全办理状态定期公告制度


矿业权人通过矿业权网上登记申请专栏提交登记申请信息后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依规登记。


矿业权人通过矿业权网上登记申请专栏提交登记申请信息后未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账登记,其中,对矿业权人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申请材料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矿业权人,提醒矿业权人尽快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矿业权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矿业权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矿业权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因矿业权人原因未完成登记超出有效期的,矿业权登记机关要按照发证权限通过本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明确矿业权申请登记事项、超出有效期情况及存在问题情况,并对已超出有效期的探矿权明确不得转让,对已超出有效期的采矿权明确不得开采、抵押、转让。


四、建立矿业权纳入自行废止名单告知送达制度


依法送达矿业权到期提醒信息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等登记手续的,已按规定完成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使用费缴纳,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或当地旗县政府已公告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按程序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在向社会公示前,由属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告知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拟将其矿业权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矿业权人对告知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业权所在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切实保障矿业权人享有的知情权、申诉权。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缴清矿业权价款、使用费(出让收益)或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属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告知矿业权人,要求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矿业权人拒不履行的,将矿业权人相关情况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本通知下发前,厅、盟市发证权限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向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但向当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过核查申请,尚未注销或未被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的矿业权,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09〕180号)关于“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向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矿业权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申请人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的起算时间为矿业权申请人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的规定,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并经属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其中,《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实施前批准的探矿权,以自然资规〔2019〕7号下发前的证载面积作为首设面积,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延续5年,以登记签发日为有效期起始日,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探矿权延续后,涉及探矿权有效期中断的,期间探矿权人仍对探矿权享有权利,有效期中断期间探矿权使用费仍应按要求缴纳。


六、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程序


采矿权人申请关闭矿山注销采矿权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按要求提交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在办理闭坑手续时,应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七、加强矿业权登记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业权延续、保留、注销等登记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对已办理的矿业权登记事项全程留档纪实,确保全链条、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廉洁用权、破坏营商环境建设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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