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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有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是对土地储备业务及相应的资产实施监测监管的重要平台。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土地储备有关信息,维护所有者权益,部对监测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报土地储备有关信息
(一)调整填报范围。
储备土地即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委托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纳入统计范围,进行全口径统计和管理。
(二)明确填报内容。
监测监管系统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录管理、其他填报单位管理、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地块管理、存量贷款管理、专项债券管理、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等。
1.机构名录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名录更新工作采取“即时申请、分批审核、动态管理”的管理方式。土地储备机构在“机构基本信息”栏填报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完成信息填报后,在“机构名录申报”栏提交名录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名录在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结果完成名录调整,同时向进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开放相应系统权限。更新后的完整名录信息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查询。已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系统中更新。自然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名录内机构的隶属关系、工作职责、法人资格、指标名额、数据填报情况等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审核标准、数据填报质量较差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退出名录。
2.其他填报单位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其他填报单位”)等需要填报系统数据的,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其他填报单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建其他填报单位账号后,其他填报单位按要求在“单位基本信息”栏填报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他填报单位,以下统称“填报单位”。
3.计划管理。
各地应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等,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与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填报单位,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4.项目管理。
土地储备项目是将一个或多个地块按照区域、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进行适当组合、划分形成的管理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应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关联。新增项目,由填报单位在计划管理模块录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信息或项目完成后需填报完成信息的,由填报单位填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项目内的地块调整、规划用途调整、项目因故终止撤销等)由填报单位填报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地块管理。
地块是土地储备资产管理的基本单元,空间上一个闭合区间为一个地块。各单位要将拟收储、已入库地块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拟收储地块应有关键点位坐标,已入库地块应有详细界址点坐标。界址点坐标只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传输,无自然资源业务网的填报单位,界址点坐标录入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在拟收储阶段,地块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流程的,填报单位应及时填报相应拟收储信息,拟收储地块须与已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中的地块关联,一个拟收储地块对应一个依法收回批文、农用地转用征收批文或收购合同等,地块来源唯一。
在入库阶段,土地储备项目中的部分地块或全部地块已完成收回、收购、征收流程,取得完整产权,办理地块移交手续后(以签订移交协议、或注销原产权证书等为时间节点),填报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入库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监测监管系统自动配发储备地块标识码。当地块管护、利用状态发生变化,或前期开发工程竣工验收后,填报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监测监管系统更新入库地块信息。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填报预出库单,并完成储备地块成本填报。预出库单自动生成预出库单号,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得出库供应。已取得预出库单号,但流标、流拍的未成交地块,退回土地储备库,再次供应时需重新取得预出库单号。边角地、市政配套等公共用地,应及时办理出库和土地供应手续,交由相关部门管理。
6.存量贷款管理。
填报单位在“贷款项目登记”栏关联存在贷款的储备地块,根据存量土地储备贷款情况一次性填报存量贷款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每笔贷款偿还后填报单位应及时在“还贷管理”栏更新还贷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7.专项债券管理。
一个债券项目由单个或多个土地储备项目组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土地储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并在监测监管系统填报有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与偿还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接后及时填报。
8.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管理。
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为编制主体,具体编制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负债表按年度编制,编制基准日为每年12月31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报表编制成果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
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对应的储备土地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报表数据主要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部分数据需人工填报。具体编制内容及有关要求参照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编制手册,编制手册另行印发。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夯实主体责任,确保系统运行。
监测监管系统升级后,与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关联,形成土地批、储、供、用全流程信息化管理链条,实现系统间的关联和数据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监测监管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的衔接工作,确保监测监管系统全面、高效、安全、规范运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按要求运行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规范填报数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填报单位及时填报信息。纳入监测监管系统填报范围,但未明确填报单位的储备土地,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有关信息。
(二)完善审查机制,强化数据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监管,保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加快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要建立健全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统计分析、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制度。
(三)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技术培训。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填报及审核人员,适时组织政策及系统操作培训。各填报单位要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组建专业化技术队伍,全方位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2022年4月29日至12月31日,为监测监管系统升级版试运行期间,在此期间,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可暂不关联预出库单号,填报单位应全面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历史数据核实和应报未报数据补录工作。2023年1月1日起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
本通知中各类信息填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详见监测监管系统主页《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