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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决策部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厅本级、盟市级、旗县级矿业权登记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进行了明确,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衔接
采矿权抵押由备案制调整为公示制,调整后采矿权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公示为公共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行政权力。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将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矿业权行政权力下放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行政权力下放至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下放事项,要积极做好工作对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的好,行政权力运行规范有序。
二、优化办理要件取得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理要件取得方式,加快建立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收益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成果等专项数据库,统一数据格式标准,打通数据链接。下一步,在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时,凡是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产生的数据要件,均不得要求矿业权人再行提供,改由“谁审查(审核)、谁提供”的原则,由相关处室(科室、股室)提供,并出具审核意见。在过渡期内,矿业权人仍应按现行要求提供登记申请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流程,夯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涉及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要及时对应调整“互联网+监管”平台要素,对直接涉及能源安全、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四、强化权力清单动态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职责变化,并结合国家、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及时按照规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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