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交流>绿色矿山
绿色矿山为现固提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7月2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大力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全市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要求,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2018年底,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争取构建自治区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2020年前,完成7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综合利用率,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到2025年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示范带动,促成绿色矿山新格局。将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矿山建成我市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至“十三五”期末,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企业和主要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煤炭矿山企业达到绿色矿山企业建设要求,其他小型矿山和小矿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二是科技引领,建成高效绿色矿山。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契机,提高矿业领城的集中度和科技水平,促使矿山企业不断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和引进采、选、冶、加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持续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可山生产效率。同时谋划初级矿产品的深加工,增强矿产品的附加值,促使矿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实现绿色矿山的转型升级。
三是落实责任,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2018年8月底前,各旗县区要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加强生产矿山的建设管理。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我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和林县完成2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清水河县完成1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武川县完成3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赛罕区完成1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其他涉矿旗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四是多措并举,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搜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民生工程;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苏木)村嘎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
《方案》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支持政策。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县区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化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将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政策,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管理办法》,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的激活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政策,允许矿山企业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分阶段支取一定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以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旗县区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奖励优秀绿色矿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4.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可以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