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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发表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1346   关闭
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业结构组成,充实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有效支撑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业务,根据《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调研字〔2022〕62号)文件精神,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进行更新,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在库专家予以剔除,同时增补新的专家入库。请具备专家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软件应用特长者,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3.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能够胜任信息化技术条件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非法采矿鉴定等工作。


4.熟悉相关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和法规政策。


5.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不满70周岁(出生日期在1953年1月1日后),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非法采矿鉴定、野外实地核查和相关咨询工作。


7.无以下情形的记录:


①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②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或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


④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评审期间,私自为所承担的评审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参与有关工作的。


⑥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⑦主编过虚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⑧受到过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刑事处罚的。


(二)相关工作经历条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的勘查工作,且报告通过评审验收。


主编过2份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含年度检测报告,下同),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


3.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山采选(冶)工程(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工作,或者负责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的经济评价工作,且成果通过验收。


4.主编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山(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或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并通过验收。


5.主编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省部级委托的矿产经济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验收。


6.主编过与矿产勘查报告(此条款指矿产资源勘探报告或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详查报告)配套的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的专业勘查报告(如物探报告、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或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相应矿产勘查报告通过评审备案。


7.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山采矿、选(冶)矿工程建设或矿山采矿、选(冶)矿技改工程,且工程通过验收。


8.熟练掌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相关软件,使用资源储量估算软件编制过2个及以上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


9.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份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或者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份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或者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份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非法采矿鉴定评审,或者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份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压覆查询相关评审。


上述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2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自治区本级紧缺专业的评审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相关工作经历涉及非自治区优势矿种或大宗矿产的,矿床(山)规模可放宽到小型。


(三)评审专业要求


自治区本级评审专业(固体矿产类)划分为如下专业方向:


地质矿产(煤炭)、地质矿产(金属)、地质矿产(非金属)、地质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矿产(金属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矿产(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物探(金属非金属)、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采矿(煤炭)、采矿(金属非金属)、选冶、选煤、矿产经济。


每人可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填报一个或多个方向,申报(增加)每个专业方向均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


1.本次新增补的专家应为长期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工作或居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本次新增补的专家不限所在盟市或工作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


3.仅因年龄超过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可自愿申请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4.原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非法采矿鉴定评审、压覆查询专家库的专家,与现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不重叠的均需重新提出申请。现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有变动尚未告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储量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更新、需要增加或调整专业方向、申请成为专家组长的也需重新提出申请。


5.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能够胜任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的,可自愿提出申请成为相应专业方向(一个或多个)的专家组长。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自愿提出申请,并由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工作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在职专家一般应取得现任职单位的推荐意见,申请成为专家组长一般应取得至少一名在库专家的推荐意见。


(二)评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评审中心报请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专家评选论证会对申报的专家候选人和专家组长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


经履行专家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不限属地和名额)和专家组长,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


三、提交材料


1.本人签字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1份(见附件,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


2.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代表性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1套(相关工作经历中有数量要求的,按最低数量要求提供),统计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


5.其他材料1份。


6.含有前述5项内容的电子光盘1张。


四、具体安排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9月15日,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邮寄或送达评审中心,逾期不候。


联系人: 韩宗庆  13664814202    胡  雯  15661075006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南楼404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