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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盘活矿业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盘活矿业权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加快形成实际生产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截止7月底,全区共有停产矿山1383个(剔除因开采条件限制不能恢复生产的矿山166个),其中,停产煤矿107个,停产非煤矿山1276个。另外,全区有1302个探矿权尚未转采,其中,煤炭探矿权有160个,非煤探矿权有1142个。
(一)加快推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
共涉及107个煤矿,其中,正在开展基建或技改煤矿22个,正在开展采空区灾害治理煤矿11个,缺少安全生产许证、林草征占用手续、用地手续、复工复产批复等手续煤矿20个,涉法涉诉、企业间股东意见不统一、企业未按承诺评估缴纳价款、企业破产、资金紧张等企业自身原因停产煤矿54个。
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基建、技改、采空区灾害治理、执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加快组织验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
牵头部门: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煤炭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
共涉及41个煤炭探矿权,其中,涉及办理探转采20个,涉及与已设煤炭采矿权整合边角煤炭资源21个。
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加快履行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探转采程序,督促企业加快办理整合;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推进上报国家批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推进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及产能核定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煤矿开发项目环评批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勘查程度未达到转采要求的煤炭探矿权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
共涉及119个煤炭探矿权。
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完成勘查工作,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
共涉及1276个非煤矿山,其中,正在开展基建或技改非煤矿山186个;市场原因停产非煤矿山161个;缺少安全生产许证、立项手续、环评手续、林草征占用手续、用地手续、复工复产批复、矿业权整合手续非煤矿山464个;涉法涉诉、企业间股东意见不统一、企业未按承诺评估缴纳价款、企业破产、资金紧张、违法、治理整改不到位等企业自身原因非煤矿山465个。
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基建、技改、治理整改、执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形成台账清单,加快推进矿山立项手续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环评手续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非煤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
共涉及82个非煤探矿权,缺少立项、环评、采矿权、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暂无法转采。
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快组件;自治区发改委加快推进立项手续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项目环评批复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用地用矿手续办理;自治区林草局加快推进用林用草手续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快推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调度相关手续办理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勘查程度未达到转采要求的非煤探矿权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
共涉及1060个非煤探矿权。
推进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完成勘查工作,尽快达到转采勘查程度要求。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实效,建立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赵大勇担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田野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盟市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具备条件的探矿权转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调度汇总手续办理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相关盟市加快推进。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要加强对盘活矿业权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盘活矿业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排查梳理、推进问题解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上手,亲自调度,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切实把盘活矿业权形成实际生产力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手续办理及监管责任。相关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0日前对采矿权停产数量及原因、探矿权未转采原因逐矿权详细核实,切实摸清底数,对具备条件的停产矿山一矿一策提出复工复产措施,对具备探转采条件的探矿权逐一提出探转采推进措施。各有关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特别是要支持内蒙古能源集团等国有企业加快推进相关手续办理,确保于2022年12月底前盘活一批矿业权,形成实际生产力。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22年9月20日前向牵头单位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底数核实情况及工作措施台账,并推进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实时汇总、更新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具台账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扫描版,自治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实时调度,按时派人参加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工作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建立通报工作制度,统计问题解决推进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区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进行督察督办,对推进问题解决不积极、问题解决不明显的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1.自治区盘活矿业权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全区停产煤炭采矿权排查情况统计表
3.全区停产非煤采矿权排查情况统计表
4.全区煤炭探矿权排查情况统计表
5.全区非煤探矿权排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