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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2-12-02 浏览次数:667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各矿山企业:


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的分布、数量、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矿产资源是支撑资源安全、产业安全的重要基础,全面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是自然资源系统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支撑重大项目落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和储量统计质量监控专项工作的开展,储量数据不全面、归集共享不及时、日常监管不严格等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储量报告作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储量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储量管理的监督职能,确保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


二、明晰职能职责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面统筹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一是制定完善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统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管理,将储量管理纳入厅对盟市自然资源局和技术支撑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二是组织开展储量统计工作培训,汇总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实施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储量统计数据。三是进一步强化全区矿山越界开采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卫片图斑,结合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建立露天矿山越界开采发现机制;根据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数据,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发现的地面沉降异常,建立井工矿山越界开采发现机制。


(二)盟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矿产资源储量抽查核查责任。一是做好旗县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需盟市自然资源局对审核结论把关确认后再上报至厅。二是推动建立横向部门间矿产资源产量、运输量和税收等数据信息归集,研究探索从数据逻辑性、一致性上分析比对矿山资源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辖区内生产矿山开展抽查,以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为关注点开展实地核查,发现数据填报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矿山企业整改到位;发现疑似矿山违法开采线索的要组织旗县开展实地核查。四是对厅交办的疑似矿山违法开采线索组织实地核查并依法处理。


(三)旗县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储量日常监管责任。一是按照54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在期有效矿业权为底数,按年度摸排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生产情况,建立矿山分类管理台账。二是指导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编制上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对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报、表格、图件等储量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同一矿山在各类报告、报表中储量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需旗县自然资源局对审核结论把关确认后再汇总上报至盟市自然资源局。三是对生产矿山有计划组织开展实地测量,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覆盖。经实地测量发现查明或动用储量与填报数据严重不符的要责令矿山及时整改到位;发现矿山越界开采的要及时查处到位。四是对盟市交办的疑似矿山违法开采线索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要全面发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支撑作用。一是认真审核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数据,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严把质量关,保障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及时、全面、准确。二是加强矿业权、矿山开发利用、资源储量以及各类专项调查、检查、实测数据的归集共享,完善全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系统,一矿一档,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精细化管理。三是通过储量大数据比对、技术分析等手段,综合研判矿山资源储量数据情况。经比对发现井工矿山储量数据异常的要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发现的异常沉降线索,提出疑似越界开采异常名单。四是做好对各地开展矿山实地核查、井下测量的技术指导。


(五)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要做好利用卫星数据资源支撑矿产资源监督和执法工作。以全区在期有效矿业权为基础,每半年开展一次卫星遥感影像套合比对,及时掌握露天矿山开采状况、井工矿山地面沉降情况,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提出露天矿山矿产卫片图斑和井工矿山异常沉降线索报厅。


(六)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和报告的法定义务。自治区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54号文件要求和2022年7月发布的《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DZ/T 0399-2022),建立规模适当、专业齐备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能够满足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健全并及时更新各类资源储量台账,编制年度矿山动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全面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绘制采掘(剥)平面图、剖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反映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按照最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升级资源储量类型,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或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向矿山所在地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矿山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强化信用约束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诚信自律,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信用监督管理,将历年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填报质量不高、问题较多的矿山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重点检查名单,在实地核查中,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作为重点内容,发现矿业权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严肃处理,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促进矿业权人落实储量报告的主体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第四条“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及核查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组织实施好井下实测等日常监管工作。


五、建立联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并在政府的组织下与发改、工信、能源、应急管理、交通、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横向联合,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产量、运输量和税收等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强化综合研究、分析比对,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实现数据共享、统一研判、共同监管。


六、完善监管手段


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手段,积极采用大数据分析、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巡查、布设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督管理,将矿产资源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矿山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肃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对矿山企业长期违法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问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