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协会动态>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要求,做好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与储量评审备案政策相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与探矿权勘查矿种变更(含增列)登记衔接
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含增列)登记时,申请材料“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调整为“探矿权范围内发现矿种情况的说明”(模板详见附件)。待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矿业权管理规定确定开采矿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转采。
二、关于与探矿权首次保留登记衔接
因转采矿权需要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申请材料“经评审备案达到符合探转采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调整为由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模板详见附件)。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探转采时再行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三、关于与地质资料汇交衔接
探矿权注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但矿业权人仍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四、关于与采矿权延续登记衔接
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申请材料中“剩余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仍应提交“已完成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仅限煤层气开采项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非油气项目)”。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未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未超过30%或未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申请材料中“剩余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调整为“探明已开发煤层气可采储量标定报告(仅限煤层气开采项目)/最新矿山储量年报(非油气开采项目)”。
五、关于与采矿权转让登记衔接
申请材料中取消“剩余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六、关于与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衔接
因产能变化、采矿权有偿处置等原因需重新编制评审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人提交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符合评审备案条件的,由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开展评审(仅限自治区级出让、登记采矿权)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可继续开展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预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厅本级及以下层级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部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仍按自然资源部规定执行,已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矿业权登记办理申请材料变化情况对照表
2.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3.关于探矿权范围内发现矿种情况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