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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验收确认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一)设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事项
(三)受理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的法律、法规
(四)受理要件
1.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申请
2.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初审意见
3.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
二、工作要求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验收确认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通过验收确认,保证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并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要加强对验收确认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