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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你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以便函形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需盖公章)。
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编010020),在信封上注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并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将反馈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hd149@163.com
四、反馈意见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寄达。
(联系人:吕汉栋 联系电话:0471-421583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3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