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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决定》(内党发〔2019〕6号),我办代拟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以便函形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需盖公章),并指定一名联络员,随文一并反馈。
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编010020),在信封上注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并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将反馈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hd149@163.com
四、反馈意见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寄达。
(联系人:吕汉栋 联系电话:0471-421583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