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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各地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存在事项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分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见附件)。
(一)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包括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和探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和采矿权注销登记。其中,探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包括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此要求统一本地区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并同步调整实施清单、服务指南。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目录框架下细化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具体情形。
上述工作请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