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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信用管理,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抽查核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做好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
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为依托,组织相关矿业权人在4月30日前完成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并公示。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置公示系统入口,方便矿业权人填报,并继续组织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督促提醒和服务指导。
部正加紧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修订工作,在新文件出台以前,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有关要求,做好应公示矿业权底数确定、异常名录清理、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严格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结束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统一抽取不低于5%的矿业权,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对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义务履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抽查名单。随机抽查名单和专项抽查名单确定后,均应进行公示。
三、规范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为提升核查效率并减轻矿业权人负担,各地继续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形的,核查组应在核查结果中进行详细说明。
核查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强化信息公示系统支撑服务能力
部信息中心要指派专人做好公示系统与外业核查系统维护工作,在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和管理机关登录端界面中增设问题反馈专栏,及时解决矿业权人和管理机关在填报公示、抽查检查、核查结果录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积累并认真分析矿业权人和管理机关对公示系统提出的意见,为后续系统升级完善奠定基础。
部油气中心要定期跟踪了解各地信息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