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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矿山“回头看”的通知》(自然资办[2022]168号)要求,经盟市核查上报,现将不适宜保留在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的11家矿山企业移出名录,并进行公告。
一、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履行对第三方评估单位的监管责任,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开展定期评估,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移出名录,对拟建成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从严评估,并对申请进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真实性负总责。
三、按照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回头看”工作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复核工作,分批分类做好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第六批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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