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内蒙古矿业协会官方网站!今天是:

协会动态 Announcements,

当前位置:首页>协会动态>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911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现将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和具体落实措施一并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1.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镇批次用地(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内;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内的批次用地,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村镇批次用地必须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单独选址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列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列表,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


2.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各级“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批准生态保护红线的: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在项目用地预审前,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预审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各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待批项目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4号),汇总辖区内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以及本次“大起底”重大单独选址项目,于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自治区2022年建设项目重点保障清单,保障重大项目计划需求。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必须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配置。各地申报批次项目用地,应及时提供批次项目表,保证项目及时备案、顺利实施。


4.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规定情形外,自治区审批的煤炭领域专项整治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不需预审;已建成补办手续的采矿用地项目不需预审。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允许调整情形的,不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已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中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不再附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项目单位提交预审与选址申请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要求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预审审查,结合待批项目大起底行动,全区各级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办结时限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


5.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东部五个盟市先行用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其他地区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对急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保供煤矿,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先行使用部分土地,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盟市自然资源局汇总项目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6.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旗县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但应在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中明确项目分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呈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分盟市分段报批用地。


7.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可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撤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照原地类管理;涉及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的,按有关程序释放补充耕地指标。


8.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责任及要件材料清单》规定的要件完成项目报批工作,要件不全、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反馈意见建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实行联审联办、容缺受理模式,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对压覆矿产资源、占用林草手续、社保安置等要件材料容缺受理,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


9.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一次审批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且不得延期。对于国家重大项目,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经盟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占用。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等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旗县自然资源局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10.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优化完善自治区“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推动盟市开展测绘事项有机整合工作,积极扩大测绘数据汇交、共享、应用范围。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库建设,严禁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测绘业务,避免国土测绘市场垄断。


11.强化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审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是2021年11月底前建成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兴建前为耕地的,建设占用时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12.扩大补充耕地来源。一是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等非耕地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纳入补充耕地项目范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为耕地,二次调查时为非耕地;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涉及林地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旗县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二是支持各地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特别是2017年1月1日后实施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全部纳入占补平衡范围。


13.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一是节地评价审查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的形式,也可通过互联网或者函审的形式进行;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二是针对设置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征求并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的书面意见。


14.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可继续执行,且文件中涉及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内容,均按照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的最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落实。


15.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履行划拨公示等程序,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各地应进一步优化供地程序,对于可通过内部调阅核验的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积极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拿地即开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59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97号)要求,各地应大力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并结合地方实际探索扩展“标准地”“拿地即开工”适用范围,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实现产业项目“以亩均论英雄”。


上述阶段性落实措施,有效期比照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执行。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