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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做好“六保”“六稳”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参照自然资源部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办理要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自治区级发证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流程
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及解除抵押信息公示,自然资源厅委托由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抵押信息公示内容和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大厅,自治区政务大厅复核抵押信息公示内容和申请材料后,将抵押公示信息内容转厅网络中心,厅网络中心将抵押信息公示内容在厅官网公示。
二、进一步优化申请条件
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抵押信息公示期未超出采矿权有效期;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不存在查封情况,未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关闭;
(三)采矿权人已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清截止办理抵押信息公示之日前应缴纳的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
三、进一步简化申请资料
(一)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申请资料: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申请书(原件)
3.抵押合同(复印件)
(二)采矿权解除抵押信息公示申请资料: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采矿权解除抵押信息公示申请书(原件)。
(三)采矿权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公示内容:
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抵押权人、抵押期、抵押状态(抵押中/解除抵押)
四、进一步明确抵押风险
申请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抵押双方自愿承担采矿权人未履行义务被依法吊注销采矿权、策性关闭、顺位抵押纠纷等风险。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申请书
2.采矿权解除抵押信息公示申请书
3.采矿权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公示办理流程
4.采矿权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公示内容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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